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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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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管治 - 董事委員會 - 審核委員會

成員
鄺志強先生*(委員會主席)
鄭維志先生*
石禮謙先生*
黎慶超先生
* 獨立非執行董事
新創建集團有限公司
審核委員會(「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1. 成員
1.1 委員會成員須由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自本公司非執行董事中委任,成員不少於三名,其中至少要有一名是如《上市規則》所規定具備適當專業資格,或具備適當的會計或相關的財務管理專長的獨立非執行董事。

1.2

委員會大部份成員必須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1.3

委員會主席須由董事會自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中委任。

2. 秘書
2.1 本公司的公司秘書須擔任委員會秘書。
3. 出席會議
3.1 本集團財務總監及外聘核數師的代表須按委員會邀請下出席所有會議。

3.2

董事會其他成員將亦有權出席。然而,委員會須每年最少一次在執行董事避席下與外聘核數師舉行會議。

4. 會議次數
4.1 委員會須每年最少舉行兩次會議。

4.2

外聘核數師認為必須時可要求召開會議。

5. 會議通告
5.1 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秘書應委員會任何成員的要求召集舉行。
6. 會議程序
6.1 委員會所須處理事項的法定人數為兩名,惟該兩名成員必須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6.2

若出現相同投票票數,委員會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7. 會議記錄
7.1 秘書須將所有委員會會議的程序及決議案記入會議記錄,包括參與和出席會議人士的姓名。

7.2

委員會會議記錄須於會議後合理時段內盡快送予所有委員會成員及(經同意後)董事會所有其他成員傳閱。

8. 授權
8.1

委員會獲董事會授權進行以下事項:

(a)

於授權範圍內審閱任何事項;

(b)

向本公司任何僱員索取任何資料,而所有僱員均已授命須配合委員會作出的任何要求;及

(c)

獲取外聘法律或獨立專業意見,而該等顧問必要時可出席會議。

9. 職責
9.1

委員會須執行以下職責:

(a)

主要負責就委任、重新委任或罷免外聘核數師向董事會提供建議、批准外聘核數師的薪酬及聘用條款,及處理任何有關該核數師辭職或辭退該核數師的問題;

(b)

按適用的標準檢討及監察外聘核數師是否獨立客觀及核數程序是否有效。委員會應於核數工作開始前先與核數師討論核數性質及範疇及有關申報責任;

(c)

就外聘核數師提供非核數服務制定政策,並予以執行。就此規定而言,外聘核數師包括與負責核數的公司處於同一控制權、所有權或管理權之下的任何機構,或一個合理知悉所有相關資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況下會斷定該機構屬於該負責核數的公司的本土或國際業務的一部分的任何機構。委員會應就其認為必須採取的行動或改善的事項向董事會報告,並建議有哪些可採取的步驟;

(d)

監察本公司的財務報表及其年報及賬目、半年度報告的完整性,並審閱報表及報告所載有關財務申報的重大意見。在這方面,委員會在向董事會提交有關本公司年度報告及賬目以及半年度報告前作出審閱有關報表及報告時,應特別針對以下事項:

(i)

會計政策及實務的任何更改;

(ii)

涉及重要判斷的地方;

(iii)

因核數而出現的重大調整;

(iv)

企業持續經營的假設及任何保留意見;

(v)

是否遵守會計準則;及

(vi)

是否遵守有關財務申報的《上市規則》及其他法律規定;

(e)

就上述(d)項而言:

(i)

委員會成員須與本公司的董事會及高層管理人員聯絡。委員會須至少每年與本公司的核數師開會一次;及

(ii)

委員會應考慮於該等報告及賬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尋常事項,並須適當考慮任何由本公司屬下會計及財務匯報職員、監察主任或核數師提出的事項。

(f)

檢討本公司的財務監控、內部監控及風險管理系統;

(g)

與管理層商討內部監控系統,確保管理層已履行職責建立有效的內部監控系統,包括考慮本公司在會計及財務匯報職能方面的資源、員工資歷及經驗是否足夠,以及員工所接受的培訓課程及有關預算又是否充足;

(h)

主動或應董事會的委派,就有關內部監控事宜的重要調查結果及管理層的回應進行研究;

(i)

確保內部和外聘核數師的工作得到協調;也須確保內部核數功能在本公司內部有足夠資源運作,並且有適當的地位;以及檢討及監察內部核數功能是否有效;

(j)

檢討本集團的財務及會計政策及實務;

(k)

檢查外聘核數師給予管理層的《審核情況說明函件》、核數師就會計記錄、財務賬目或監控系統向管理層提出的任何重大疑問及管理層作出的回應;

(l)

確保董事會及時回應於外聘核數師給予管理層的《審核情況說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m)

就《上市規則》附錄14《企業管理常規守則》內的C.3.3條文所載的事宜向董事會匯報;及

(n)

研究其他由董事會界定的課題。

10. 報告責任
10.1 委員會須就其視為適當或於本身職權範圍內需採取行動或作出改善的任何地方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10.2

委員會須每年最少一次審核其本身功能、章程及職權範圍,確保其以最大效益運作,並向董事會建議批准任何其視為必須的更改。

10.3

委員會主席或(如委員會主席未克出席)委員會任何成員須出席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和解答有關委員會運作及責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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