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
主要负责就委任、重新委任或罢免外聘核数师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聘核数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核数师辞职或辞退该核数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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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核数师是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序是否有效。委员会应于核数工作开始前先与核数师讨论核数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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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就外聘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聘核数师包括与负责核数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相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核数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委员会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建议有哪些可采取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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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监察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其年报及账目、半年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在这方面,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本公司年度报告及账目以及半年度报告前作出审阅有关报表及报告时,应特别针对以下事项:
| (i) |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
| (ii) |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
| (iii) |
因核数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
| (iv) |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
| (v) |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
| (vi) |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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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
就上述(d)项而言:
| (i) |
委员会成员须与本公司的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联络。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本公司的核数师开会一次;及 |
| (ii) |
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须适当考虑任何由本公司属下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监察主任或核数师提出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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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检讨本公司的财务监控、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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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
与管理层商讨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包括考虑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又是否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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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
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的回应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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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确保内部和外聘核数师的工作得到协调;也须确保内部核数功能在本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内部核数功能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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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
检讨本集团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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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
检查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核数师就会计记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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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
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于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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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
就《上市规则》附录14《企业管理常规守则》内的C.3.3条文所载的事宜向董事会汇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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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
研究其他由董事会界定的课题。 |